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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NOTICE

关于征求《温州市工艺美术师职务任职资格评价条件(试行)(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6.07.21 浏览次数:

各有关单位:


    根据我市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相关规定,现征求《温州市工艺美术师职务任职资格评价条件(试行)(征求意见稿)》意见,请于2026年8月5日前将相关意见反馈至温州市工艺美术行业协会,逾期未反馈视为无意见。


联系人:陈桑 ,电话:88613591,邮箱:wzgymsh@163.com


温州市工艺美术行业协会

2026年7月21日

传统 工艺美术评价标准(征求意见稿).xls

传统 工艺美术评价(征求意见稿).doc



温州市工艺美术专业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评价条件(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客观公正地评价我市工艺美术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和水平,进一步做好工艺美术系列职称评审工作,培养工艺美术行业技术人才,推动我市工艺美术产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深化工艺美术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1﹞15 号)及《浙江省正高级工艺美术师和高级工艺美术师职务任职资格评价条件(试行)》(浙经信消费〔2022〕12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社会和行业发展实际,制定本评价条件。

第二条 本评价条件适用于工艺美术制作、工艺美术研究、工艺美术设计等领域专业技术人员申报中、初级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评价。

第三条 工艺美术中、初专业技术任职资格分别为:工艺美术员、助理工艺美术师、工艺美术师。工艺美术员、助理工艺美术师为初级资格,工艺美术师为中级资格。

第四条 按照本评价条件评审通过,并获工艺美术员、助理工艺美术师、工艺美术师资格者,表明其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是聘任相应专业技术职务的重要依据。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五条 工艺美术专业人员申报职称评价,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

(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敬业精神,作风端正。

(三)热爱本职工作,认真履行岗位职责。

(四)申报人员应当按照《浙江省工艺美术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管理规定》、《温州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认定登记管理办法(试行)》,规定完成继续教育学习,即每年度参加继续教育不得少于 90 学时,其中,一般公需和行业公需科目不少于18学时,专业科目不少于 60 学时。

第六条 工艺美术专业人员申报各层级职称,除必须达到上述基本条件外,还应分别具备以下条件:

(一)工艺美术员

1.熟悉本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

2.具有完成辅助性专业工作的操作能力。

3.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有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学专科学历,从事工艺美术相关技术工作 1 年以上;或具有本专业或相近专业中专学历,从事工艺美术相关技术工作 2 年以上。

(2)不符合上述学历,从事工艺美术相关技术工作 5 年以上;或在省级以上工艺美术大师工作室或高级工艺美术师工作室从事工艺美术相关技术工作 3 年以上,经考察合格。

(3)取得工艺美术相关职业(工种)中级工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后,从事工艺美术相关技术工作满2年。

(二)助理工艺美术师

1.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

2.具有运用专业技艺知识独立完成一般性专业工作的实际能力,能处理本专业范围内一般性技艺难题。

3.具有指导工艺美术员工作的能力。

4.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并经考察合格;或具有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学本科学历,从事工艺美术相关技术工作 1 年以上;或具有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学专科学历,从事工艺美术相关技术工作 2 年以上;或具有本专业或相近专业中专学历,从事工艺美术相关技术工作 4年以上。

(2)不符合上述学历,专职从事工艺美术相关技术工作 10 年以上;或取得工艺美术员职称后,从事工艺美术相关技术工作满 5 年;或取得工艺美术员职称后,在省级以上工艺美术大师或高级工艺美术师工作室从事工艺美术相关技术工作满4年。

(3)取得工艺美术相关职业(工种)高级工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后,从事工艺美术相关技术工作满2年。

(三)工艺美术师 

1.熟练掌握并能够灵活运用本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熟悉本专业技术标准和规程,了解本专业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的现状和发展趋势,有较高水平的代表作。

2.具有一定的工艺美术专业研究能力,能够独立撰写学术论文或研究报告。

3.具有指导助理工艺美术师工作的能力。

4.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博士学位;或具备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取得助理工艺美术师职称后,从事工艺美术相关技术工作满 2 年;或具有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学本科学历、大专学历,取得助理工艺美术师职称后,从事工艺美术相关技术工作满 4 年;或具有本专业或相近专业中专学历,取得助理工艺美术师职称后,从事工艺美术相关技术工作满5年。

(2)不符合上述学历,专职从事工艺美术相关技术工作满 15 年,经本领域2名副高级职称专家推荐。

(3)具有其他系列助理级职称,因专业技术岗位变动从事工艺美术相关技术工作的,需转评助理工艺美术师职务任职资格后,实际聘任助理工艺美术师满1年,且转评前后聘任助理级职称的年限累计相加满相应年限。

(4)具有其他系列中级职称,因专业技术岗位变动,实际从事工艺美术相关技术工作满1年。

(5)取得工艺美术相关职业(工种)技师(二级)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后,从事工艺美术相关技术工作满3年。

5.具备以下条件之一,可不受学历、资历限制,直接申报工艺美术师资格:

(1)作为第一作者,作品获“百花杯”金奖、“百鹤杯”金鼎奖、“中誉杯”特等奖、山花奖;

(2)获省(部)级(含)以上专业技能大赛前三名;

(3)获市工艺美术大师(含)以上、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含)以上荣誉。

(4)世界技能大赛优胜奖或铜牌以上获得者、全国技术能手、国家级技能大师工作室领办人、钱江技能大奖获得者、浙江工匠、省“百千万”高技能领军人才培养工程中入选“杰出技能人才”。

第七条 符合《温州市职称评审管理实施细则》相关条件的,可按社保缴纳属地原则,向各级人力社保部门申请初定工艺美术专业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

 

第三章  评审条件

第八条 申报人员申报各级职称,应具备相应的专业理论水平

(一)工艺美术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1.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基础操作技能,了解本专业通用技术标准、基本工艺流程和行业规范,熟悉工艺美术基础创作、制作的基本方法,能够胜任基础性工艺美术实操工作。

2.初步从事工艺美术传承、制作、辅助创新、基础运维等相关工作,具备基本的岗位实操能力,能够配合完成常规工艺美术创作、生产、整理等基础工作,无专业工作失误。

3.积极参与行业基础学习、技能培训和技艺交流活动,具备持续提升专业能力的基础素养,能够协助专业技术人员开展基础工作。

(二)助理工艺美术师应具备下列条件

1.熟练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专业基础知识和常规技术技能,熟悉本专业技术标准、操作规程和行业发展基本情况,能够独立完成常规工艺美术创作、制作、修缮等基础专业工作。

2.长期从事工艺美术发掘、基础传承、保护、制作、辅助创新、基础人才帮带等工作,工作踏实,履职尽责,能够独立承担一般性专业项目、常规创作任务,取得一定的工作成效和社会效益。

3.具备一定的专业学习和总结能力,能够梳理自身创作、制作经验,主动参与行业交流、技艺提升培训,可协助指导工艺美术员开展日常实操工作。

(三)工艺美术师应具备下列条件

1.系统掌握本专业理论知识、专业技术知识和实操技艺,熟练运用本专业技术标准、规程和创作技法,了解本专业行业发展趋势,能够在专业领域取得阶段性、实用性成果,具备独立开展专业研究、技艺创新的能力。

2.长期从事工艺美术发掘、传承、保护、创新、推广、基层人才培养等工作,工作业绩良好,能够独立主持中小型工艺美术专项项目、特色创作项目,有效解决专业工作中的常见技术、技艺难题,取得一定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3.在本地区、本行业基层领域具备一定的专业认可度,在工艺美术常规创作、技艺改良、非遗传承推广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具备示范带动效应。

4.具备人才帮带能力,能够指导助理工艺美术师、工艺美术员从业人员开展专业创作、实操工作和技能学习。

第九条 申报人员申报各级职称,应具备相应的专业工作业绩

(一)工艺美术员

从事工艺美术相关专业工作以来,专业工作业绩符合下列其中2项以上条件:

1.全程参与工艺美术作品创作、制作、修缮工作,累计完成独立或协作完成的合格工艺美术作品10件(套)以上,熟练掌握岗位核心实操技艺。

2.作为参与人员创作的作品,1件以上被用于市级以上重大活动。

3.作为参与人员创作的作品被县级以上工艺美术馆、文化馆、艺术馆、美术馆、正规文博机构收藏1件(套)以上。

4.协助参与传统工艺美术技艺资料整理、图样收集、流程记录、素材汇编等基础工作,形成完整基础资料1项以上。

5.参与基层工艺美术普及、公益展示、技艺科普、技艺教学等志愿服务活动2次以上,助力工艺美术文化推广。

6.作为作者(排名前2位),在市(厅)级以上公开发行的期刊上发表专业性学术论文、设计报告1篇以上。

7.获得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1项以上。(排名前6)

8.参与完成单位或基层工艺美术小型创作项目、技艺改良项目1项以上,有效提升工作效率或作品品质。

 

(二)助理工艺美术师

受聘工艺美术员以来或近五年以来,专业工作业绩符合下列其中3项以上条件:

1.作为参与人员创作的工艺美术作品,1件以上被用于省级以上重要活动,或2件作品以上被用于市级重大活动;或作为主创人员创作的作品1件以上被用于市级重大活动。

2.独立或作为主创人员完成工艺美术原创作品5件(套)以上,其中部分作品获得行业好评或市场认可。

3.作为参与人员创作的作品被市级以上工艺美术馆、文化馆、艺术馆、美术馆、正规文博机构收藏1件(套)以上。

4.作为主创人员创作的作品获得市级以上专业展会大赛铜奖(三等奖)及以上奖项2项以上,或市级专业技能竞赛前六名。

5.参与传统工艺美术技艺保护、整理、传承工作,协助整理传统技艺流程、老艺人经验、非遗素材等资料并归档留存1项以上。

6.协助参与工艺美术基层科普、技艺教学、新人帮带工作,辅助指导工艺美术从业人员2名以上。

7.结合自身工作实际,撰写专业技艺总结、创作心得、行业科普文章1篇以上,并公开发表;或作为作者(排名前2位),在市(厅)级以上公开发行的期刊上发表专业性学术论文、设计报告1篇以上。

8.作为作者(排名前6),获得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1项以上。

9.参与完成单位或基层工艺美术小型创作项目、技艺改良项目1项以上,有效提升工作效率或作品品质。

(三)工艺美术师

受聘助理工艺美术师以来或近五年以来,专业工作业绩符合下列其中4项以上条件:

1.作为主创人员创作的作品,1件以上被用于省级以上大型活动,或2件作品以上被用于市级重大活动。

2.作为主创人员创作的作品被市级及以上工艺美术馆、文化馆、正规文博机构收藏1件(套)以上。

3.作为主创人员创作的作品获得市级以上专业展会大赛银奖(二等奖)及以上奖项2项以上,或市级专业技能竞赛前三名。

4.参与地方传统工艺美术技艺挖掘、整理、传承工作,助力地方工艺技艺传承发展1项以上。

5.参与基层工艺美术人才培养、技艺传承教学工作,成功帮带、培养助理工艺美术师或工艺美术员1名以上。

6.参与编写地方工艺美术专著、译著、教材、科普读物、行业资料、技艺汇编等公开资料2项以上,或独立撰写专业技艺总结、研究论文2篇以上,并在市(厅)级以上公开发行的期刊上发表。

7.作为作者(排名前3)获得发明专利1项以上,或实用新型专利1项以上,或外观设计专利2项以上。

8.参与编制地方工艺美术行业规范、技艺操作指南、团体标准1项以上。

9.作为参与人员完成1项市级及以上工艺美术科研课题、技艺研究项目、行业调研项目,顺利结题验收。

 

第四章  评价方式、标准和程序

第十条 建立温州市工艺美术专业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量化评价标准(附后),并根据行业发展适时调整完善。

第十一条 专业审议组根据评价标准,综合运用业绩评估、理论考试、面试答辩等方式,对申报人员进行量化评分并提出推荐意见,评委会根据专业审议组推荐意见,经评议后对申报人员进行投票表决,获三分之二以上赞成票的方为通过。

第十二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评审结果发文公布通过人员名单,并制发任职资格电子证书。

 

第五章   

第十三条 本评价条件涉及的工作业绩、专业学术成果等均应与工艺美术专业及申报人员的工作内容相关,且为任现职后或近五年取得,并需提供相应的佐证材料。

第十四条 本评价条件中有关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

(一)工艺美术领域专业包括:雕塑雕刻工艺、金属工艺、漆器工艺、家具工艺、花画工艺、剪纸工艺、编织工艺、结绣工艺、织毯工艺、印染工艺、珠宝首饰工艺、陶瓷工艺、烟花爆竹工艺及其他民族工艺等。

(二)“主创人员”指小型作品的第一作者,大型作品排名前三的作者。

(三)论文期刊是指有国际标准刊号“ISSN”或国内统一刊号“CN”的期刊。

(四)工艺美术专业展会是指:中国工艺美术博览会、中国工艺美术大师作品暨手工艺术精品博览会、中国(浙江)工艺美术精品博览会、中国(温州)工艺美术精品博览会等。

国家级的展会、大赛主要指工信部、人社部、中国轻工业联合会、中国工艺美术协(学)会、中国收藏家协会组织或主办的大赛评审活动;省级的展会、大赛主要是指省经信厅、省人社局、省工艺美术行业协会组织的大赛评审活动;市级的展会、大赛主要是指:市经信局、市人社局、市工艺美术行业协会、市工艺美术研究院组织举办的大赛评审活动。(具体由中评委认定)。

(五)文博机构主要指由国家文物局定级评估产生的国家一、二级博物馆。

(六)获奖、收藏需体现作者(设计者)名字。同一作品获得不同等级的奖项按其获得的最高奖项计算,不重复累计。

(七)凡冠有“以上”的,均含本级,“年”均为周年。

第十五条 申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取消评审资格(已通过评审的人员,取消其资格,并收回其资格证书),并从次年起 3 年内不得申报相应资格评审。

(一)伪造、变造证件、证明等申报材料的;

(二)有违纪违法行为仍在处理、处分、处罚阶段或任现职后有严重违纪违法行为,在申报材料中未反映的;

(三)有其他弄虚作假、营私舞弊行为的。

第十六条:本评价条件由温州市工艺美术行业协会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评价条件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原《温州市工艺美术专业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评价条件(试行)》(温职改办〔2023〕18 号)同时废止。

 

附件:温州市工艺美术专业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量化评价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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